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各学院(部),各中心、研究院,各附属医院,机关各部门:
《中共福建医科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2021年第42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省委巡视办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中共福建医科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健全完善监督体系,促进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文件和中央、省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及时发现和解决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在省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学校开展巡察工作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承担校党委巡视工作联络组职责。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建、组织的校党委副书记和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组织部、巡察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六)对巡察办、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设主任1名,由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专职副主任1-2名,由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巡察办主任、副主任任免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三)承担有关巡察工作的制度建设,拟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等;
(四)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
(七)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八)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档案文书管理与归档等工作;
(九)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巡察工作计划,组建巡察组。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采取专兼职结合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察任务从巡察组组长库中确定并授权,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建立巡察组组长(含副组长)库和巡察干部人才库,由校党委副书记牵头,党委组织部负责选配,并与巡察办沟通后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巡察组组长库人员原则上从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选取。
第十条 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
(三)对巡察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从相关部处和单位抽调各级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对象范围是: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二级单位和直属单位进行巡察监督。
第十五条 巡察内容
巡察工作坚持政治巡察职能定位,把督促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聚焦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校党委工作要求情况。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的重要论述,以及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全面领导方面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高校建设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情况;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情况;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建设,及时处理师德医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情况;服务学校“三大目标”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三全育人”和“课程思政”建设情况等。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重点了解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担当尽责、为师生医护员工服务情况;依法廉洁用权、整治侵害师生医护员工利益问题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在基建修缮、招标采购、资产处置、资源配置、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分配、招生考试、学生奖助贷、资金管理、诊疗服务等方面的廉洁情况。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问题。重点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选人用人情况,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党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情况,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情况;统筹谋划党的建设,加强对党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情况;落实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三重一大”、教代会决策等制度情况;党委会对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落实情况;党组织建设,领导干部联系党支部、上党课、思政课情况;党内政治生活、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和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等制度落实情况;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聘委会等选拔与推荐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师生医护员工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情况;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情况;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情况;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证件管理、党员党籍管理情况;党委理论中心组、教职工政治学习情况;落实上级巡视巡察、审计、全面从严治党检查、“1+X”检查等各种专项检查等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机动灵活、务实高效地开展。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察,专项巡察方案事前报省委巡视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每个单位巡察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工作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条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与巡察办保持联系。对巡察过程中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对师生医护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规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立行立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察准备。研究确定被巡察单位、制定巡察工作方案、选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明确巡察组任务分工、下发巡察通知、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组织开展巡察组人员培训、向有关职能部门收集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协调巡察进驻事宜等。
第二十二条 巡察了解。召开进驻动员会、发布巡察公告、开展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调阅资料、列席会议、下沉了解等。
第二十三条 巡察报告。驻点巡察工作结束后10日内,巡察组向巡察办提交巡察情况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驻点巡察工作结束1个月内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校党委在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1个月内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两个汇报会可视情况合并召开,在2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巡察反馈。起草巡察反馈材料、印发巡察反馈意见文件、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通报反馈意见等。巡察反馈意见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
第二十五条 巡察移交。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巡察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巡察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巡察办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和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移交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组织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校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有关职能部门。
巡察移交材料和问题线索,实行签收制度。各相关职级部门要及时办理巡察移交事项,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时归档,驻点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巡察整改。督促被巡察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配合审阅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督促整改情况公开、跟踪整改情况等。被巡察党组织应于签收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报送整改方案,并抄送巡察办,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选人用人专项整改方案;30日个工作内,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3个月内将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并抄送巡察办,选人用人专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
巡察整改情况将纳入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整改负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 一岗双责”。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承担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广大师生医护员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可对其开展巡察“回头看”。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巡察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全力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工作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党员干部职工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察工作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巡察工作人员、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巡察工作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组成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建医科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闽医大委〔2018〕5号)同时废止。